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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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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在公司的成立和發展壯大的過程中,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才能保證大家按照規則來維護集體的權益,公司法中關於股東競業禁止就是其中一種,那麼競業禁止是什麼,公司法股東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針對以上問題整理的詳細資料,供大家參考瞭解。

公司法股東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股東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70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者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企業的商業競爭。”

《合夥人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競業禁止是法律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忠實義務在法律上進一步的細化,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限內與任職單位展開競爭。

從競業禁止還可以引申出競業限制義務,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此限制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的一定期限、範圍和地域內不得與用人單位展開同業競爭。簡言之,競業限制義務是約定義務。

競業禁止和競業限制是有區別的:

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取決於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取決於合同各方的約定。

2、競業禁止的物件主要限於公司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競業限制的物件為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

3、競業禁止的期限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期限內,任職期限屆滿則不再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為勞動合同終止後兩年內。

4、競業禁止不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則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不支付補償金則無法限制勞動者的擇業權。

股東應嚴格遵照公司法的要求,嚴於律己,不要用“挖牆腳”的方式來達成個人目的,而應該通過規範自身的行為來維護公司整體的權益,為公司的發展出力,從而達到公司和自身利益的雙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