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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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