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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一般都是從立案的時候開始算起六個月內就要作出判決了,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申請延期。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則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如果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的,則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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