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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如果是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作出宣判,如果是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45日內作出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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