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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一般在6個月之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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