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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怎樣重新申訴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6.72K)
行政訴訟怎樣重新申訴
律師解析:行政訴訟應這樣重新申訴:
首先,準備好申訴狀,申訴狀上應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其次,應準備好原生效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最後,行為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