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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移送管轄重新起訴審理時限重新計算嗎

行政訴訟 閱讀(4.82K)

一、行政訴訟移送管轄重新起訴審理時限重新計算嗎?

行政訴訟移送管轄重新起訴審理時限重新計算嗎

行政訴訟移送管轄後不需要重新起訴,但審理時限會重新計算,移送管轄後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權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

第八條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二、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起訴人具有原告資 格。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需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法律、法 規規定起訴前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具有原告資格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時, 才可提起訴訟原告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 程式提起訴訟。

也不僅是行政訴訟,所有的訴訟活動中只要有移送管轄,審理時間只能重新開始計算,對於改變管轄的行政訴訟,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須要在收到材料以後的三天之內立案的。但肯定不需要當事人重新再向法院交一份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