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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怎樣去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 閱讀(2.12W)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救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無自行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行政機關申請前應催告當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請法院(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3、法院接到申請後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對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機關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4、法院對申請進行書面審查,7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5、法院對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法律法規依據、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應自受理後30日內在聽取雙方意見後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對不予執行裁定,行政機關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6、緊急情況行政機關可申請法院立即執行,經院長批准5日內執行;
7、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行政機關不繳納申請費劃撥、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或劃入財政專戶,不得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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