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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申請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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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申請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申請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行政訴訟程式:

1.起訴。起訴分為兩類:一是直接向法院起訴;二是經複議後向法院起訴。

起訴的期限:

①單行法律對起訴時間另規定的,按照單行法律的規定執行,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起訴時限為5日等;

②除法律對起訴時間另有規定的,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③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④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行政相對人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不得超過2年。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受理。法院接到起訴狀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

3.審理。法院決定立案依法組織合議庭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商業祕密及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都應公開審理。

4.判決。一審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2)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造成損失,判決賠償。

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自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上訴;對一審裁定不服的,自一審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可以作出: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②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訴訟中止訴訟是原告所擁有的權利,但對於中止訴訟一般要在屆滿前的六個月才能進行,從而中止訴訟還要與法律規定的事由相符合,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受理,等中止的情形消失了之後,又可以進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