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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權如何選擇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到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權如何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