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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運輸合同產生糾紛的,起訴人以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約定管轄的,不得違法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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