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採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則。
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