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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訴訟級別管轄有什麼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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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合同訴訟級別管轄有什麼法律規定?

行政合同訴訟級別管轄有什麼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級別管轄的定義

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中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範圍不同。我們可知,行政訴訟也是有級別管轄的。例如:高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等。

就像是案件的判決結果要分情況進行,行政合同的訴訟在進行判決的時候首先要分清楚案件的性質分清楚是哪一種級別的,然後按照相應的程式來進行訴訟,程式上的錯誤對安慶也會有一定的影響,有的時候行政合同的級別的管轄對案件的最終的審判結果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