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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空頭支票的處罰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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