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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簽發空頭支票罰款及處罰的力度

銀行糾紛 閱讀(2.28W)

一,什麼是空頭支票?

對簽發空頭支票罰款及處罰的力度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 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

二,空頭支票出現的原因

1. 企業財會人員法律制度觀念淡薄 ,整體素質不高。

2. 企業經濟效益差,信用觀念淡薄是引發空頭支票的直接原因。

3. 商業銀行“存款立行”觀念和資金緊缺也是造成空頭支票行為的間接原因。

4. 銀行對賬戶管理把關不嚴是空頭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

5. 對空頭支票簽發人處罰不嚴,打擊力度不夠,是空頭支票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三,對簽發空頭支票罰款及處罰的力度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簽發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是規定對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通知》明確實施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罰依據和標準為《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的規定;《通知》明確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採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二)是建立了空頭支票違規行為的“黑名單”制度。為了加大對空頭支票監管的力度,人民銀行分支行建立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制度,並將有關違規資訊定期向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銀行進行通報。

(三)是明確監督管理的職責。人民銀行總行負責空頭支票處罰制度的制定和監督執行;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本轄區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組織實施;出票人開戶銀行負責報告簽發空頭支票違規行為、代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等;罰款代收機構負責罰款的收繳。

(四)是強化了違規責任。《通知》根據事權劃分,規定了罰款代收機構、出票人開戶銀行和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違規責任。罰款代收機構對空頭支票罰款收入佔壓、挪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階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出票人開戶銀行不報、漏報或遲報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由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階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於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綜上所述,空頭支票產生的原因既有財務、會計從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企業經濟效益差,故意冒風險的原因,也有商業銀行管理上的原因;人民銀行依據相關法律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專門下發了通知,以加強對此類行為的打擊,簽發空頭支票罰款金額為票面金額的5%且不低於1000元。更多相關知識,歡迎瀏覽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