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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空頭支票的處罰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06W)

簽發空頭支票的處罰是: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但若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三)簽發空頭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本名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簽發空頭支票的處罰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