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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空頭支票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銀行糾紛 閱讀(1.58W)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經常會用到支票這種票據,根據票據法有關規定,企業開具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銀行的實存資金。如果超過額度簽發支票,屬於簽發空頭支票,這種行為是不允許的,屬於違法。那麼,開空頭支票的處罰措施是什麼?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開空頭支票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一、開空頭支票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對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的行政處罰。《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停止執行。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開空頭支票的處罰程式是怎樣的?

1﹑調查取證

(1)銀行發現出票人有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應立即填制《空頭支票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將支票和其他足以證明出票人違規簽發空頭支票的資料影印並簽章後作《報告書》附件,於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銀行)。

(2)人民銀行收到《報告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

2﹑告知

銀行應在收到人民銀行作出的擬處罰決定和《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告知書》中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等有關內容,並送達出票人。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

3﹑決定

人民銀行在銀行送達《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出票人陳述或申辯的書面材料的,或在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或申辯意見覆核後不予採納的,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並通知銀行。

綜上所述,開空頭支票會破壞票據市場秩序,給銀行造成壞賬。開空頭支票的處罰措施主要是行政處罰,工商局可以對企業處以票據金額5%的罰款,最低是1000元。對於企業負責人處以行政拘留。在處罰程式上,人民銀行作為主管部門,有權對開空頭支票企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