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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試行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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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市場,加強對建築工程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

山東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試行辦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均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制度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依法對建築工程是否具備施工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者准許其開始施工並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一種制度。

第四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都市計畫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

(一)國有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專案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其他建設專案批准立項的檔案材料;

(二)建設工程專案報建證;

(三)拆遷進度滿足施工要求的協議書;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工程建設施工合同及應當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的監理合同;

(六)資信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施工許可審批程式

(一)建設單位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山東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並按要求的內容填寫;

(二)將填寫後的《山東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和應提供的資料一併報送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八條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終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施工許可證發放後的監督檢查和跟蹤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領取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建設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施工許可制度實施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各市、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實施施工許可情況每半年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備案。

第十一條 《山東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山東省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山東省建設委員會魯建綜發[1996]32號文《關於簡化工程建設專案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