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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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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行政訴訟)

起訴狀(行政訴訟)

行政起訴狀

原告×××,……(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聯絡方式等基本資訊;法人或其他組織寫明名稱、地址、聯絡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基本資訊)。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工作單位等基本資訊)。

被告×××,……(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資訊)。

其他當事人×××,……(參照原告的身份寫法,沒有其他當事人,此項可不寫)。

訴訟請求:……(應寫明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的理由及相關事實依據,儘量逐條列明)。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簽字蓋章)

[法人:×××(蓋章)]

××××年××月××日

(寫明遞交起訴之日)

附:

1.起訴狀副本××份

2.被訴行政行為××份

3.其他材料××份

【說明】

一、根據立案登記制,行政起訴採取書面主義,即起訴人除確實存在困難外,必須遞交行政起訴狀,且起訴狀必須具備法定的基本要素和要求,能初步證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等規定的起訴條件。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提出下列具體的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變更行政行為;

(2)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4)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5)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6)請求一併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

(7)請求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8)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不明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