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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決定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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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決定主體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請問怎麼行政拘留複議
(一)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而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該複議決定不服的; (二)複議機關受理複議申請後,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複議機關的不作為不服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複議前置,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 最好,應該注意起訴時效的問題,複議決定維持或者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法》對於被告的確定皆有明確的規定,起訴期限僅有一個判斷標準,即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在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複議申請或複議請求的情況下,若當事人選擇起訴原行政行為,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6條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不僅涉及到被告,還會涉及許多程式上的問題,行政拘留的話還有賠償問題,所以當事人如果決定通過行政訴訟來維權時建議最好可以先諮詢一下行政拘留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