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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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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1、原因不同。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範圍不同。行政賠償的範圍小於行政補償的範圍。

3、程度不同。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

4、程式不同。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

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

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式。

5、性質不同。行政賠償性質上屬於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二、行政賠償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行政補償跟行政賠償完全是兩回事,簡單理解的話,行政補償是合法的,而行政賠償是因為行政行為是違法的,行政賠償的範圍也小於行政補償範圍。但是,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調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