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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競合有什麼區別

環境行政處罰 閱讀(2.84W)

一、環境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競合有什麼區別

環境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競合有什麼區別

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不同的法律關係。前者存在於行政法律關係中,後者存在於民事法律關係中。

2、歸責原則不同。行政賠償責任的規則原則是違法責任原則強調的是行政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強調的是一方當事人的過錯。

3、賠償範圍不同。行政賠償實質上是國家賠償在我國,這種賠償責任是有限的賠償,僅僅賠償直接損失。司法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合理性則不予審查。民事賠償範圍則比較廣泛包括實際損失,還涉及預期利益、精神損害的賠償。

二、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競合的侵權性質界定

實踐中發生的案例涉及的是不動產登記的行政賠償案件,由買賣一方當事人的民事欺詐行為和房地產登記部門的錯誤登記行為兩種作用的合力下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兩種作用的合力涉及到了侵權理論。

對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競合的案件,首先,民事行為交易的侵權行為人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並無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也就不存在共同加害行為。在客觀上,他們的過錯行為也是分別獨立進行的,前後並無關聯。既然不存在共同加害行為,也就無從談起”共同侵權”。其次,兩種侵權行為在性質上有著天壤之別發生於不同的行為事實中,"一個是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一個是民事侵權行為。”結合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之間的區別,我們認為這是在法律大範圍內跨越兩種.不同領域的分別獨立的侵權行為。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競合的案件中,兩種不同的侵權行為各自獨立,並不構成所謂的共同侵權行為。

三、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競合案件中如何選擇救濟程式

(一)先行予以行政賠償

即由法院審判庭作出行政賠償判決,法院在認定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所提出的賠償數額之後,判令行政機關賠償全部損失。而應當由民事侵權行為人承擔的賠償部分,由行政機關在承擔了全部責任之後進行追償。

(二)先行予以民事賠償

即法院審判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賠償程式,先向民事侵權行為人獲得賠償,其後就不足部分追究行政機關的任。

(三)行政賠償附帶民事賠償

即法院審判庭在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中,通過追加民事侵權人作為訴訟第三人,行使自由裁量權對行政賠償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一併進行審查並最終對兩種賠償責任應承擔的份額作出判定。

通過上述清楚了環境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競合的具體區別、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競合的侵權性質界定和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競合案件中如何選擇救濟程式,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可以根據相關的性質來判斷到底是屬於環境行政處罰還是民事賠償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