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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押駕駛證多少可以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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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押駕駛證多少可以領取?

一、交通事故扣押駕駛證多少可以領取?

交通事故扣押駕駛證,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可領取駕駛證。

1、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自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收繳被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駕駛證。許可證和被扣留物品。

2、無主車輛脫逃或者公告滿三個月仍未收到當事人通知的車輛不予受理的,應當依法處理。

3、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因檢查、鑑定需要扣留車輛及其駕駛證的,交警應當當場出示《治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證書》,交給當事人。通知當事人扣留車輛的期限和駕駛證。

二、交通事故車輛鑑定的相關程式

交通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俗稱暫扣證)。同時,又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後 3 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檢驗、鑑定。並且,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 日之內,將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 3 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公安交管部門應該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 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注意,此時可以領取事故車輛、行駛證及扣押物品了)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 10 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 3 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上級部門應當在 5 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級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有關複核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複核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終止複核)。上級公安交管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 10 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之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立即報警,並按照事故處理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特別是涉及到駕駛證的扣押問題,也是需要符合規定的法律手續的, 如果在相關事項的處理過程中,存在違法的行為,那麼還需要追究責任人員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