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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駕駛證被扣如何處理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後24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在一個記分週期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應當儘快通過考試,取回駕駛證。

交通事故駕駛證被扣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後,應當立即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