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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駕駛證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2.75W)

扣駕駛證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久?

一、扣駕駛證交通事故處理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二、交通事故可以扣留駕駛證嗎

交通事故可以扣留駕駛證,主要有以下情形:

1、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5、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7、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在勘查現場之日開始10天內會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可能會由於存在著案件的審理,需要對於肇事車輛進行扣留。但是這種扣留的話,它只是暫時性的,並不是永久性的,一般情況下在檢驗鑑定結論出來之後,5天之內就需要予以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