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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磚廠行政複議機關有哪些

行政複議 閱讀(2.63W)
小磚廠行政複議機關有哪些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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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小磚廠

  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小磚廠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釋義」   行政複議不僅僅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行為的過錯造成的損害進行補救的制度,行政複議工作還對化解大量的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的穩定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我國是社會主義的國家,社會中存在著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人民政府通過對社會事務的行政管理,解決社會上不斷髮生著的社會矛盾和行政爭議。這是人民政府行政職能的體現。涉及人民群眾自身利益的事務,大大小小,方方面面,事無鉅細只要發生矛盾,都需要有人給予引導、舒緩和解決,才不致發展到激化的程度,引起社會的不穩定。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我們有許多好的經驗。對於這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需要很好地總結,用法律的形式將其加以規範化和制度化。我們有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制度,有行政複議制度,有行政訴訟制度和國家賠償制度,這些制度對社會的發展和穩定,都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從涉及的範圍和起到的實際效果來看,行政複議制度的作用更大一些。信訪制度是我們黨建立起的瞭解人民群眾疾苦、解決社會矛盾的一種有效的方式,但這一制度還不是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又是矛盾發展到對抗性比較大時才採取的方式。而行政複議則具有二者的優點。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自己再審查一下自己的行為是否正確,發現不正確時,自己來糾正,具有主動性,容易使人民群眾認可這個解決矛盾的方式。通過制定行政複議法,進一步完善和規範行政複議制度,充分展示行政複議制度所起的這種社會作用,並加以切實發揮。

行政複議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一種層級監督和自我監督。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中,與其他形式的監督相比,第一,行政複議監督要求更嚴格,監督更有效。第二,行政複議監督具有簡便、靈活、及時、經濟有效的特點。第三,行政複議具有直接的確定力、拘束力和強制力的特點,可以迅速有效地糾正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必須加強行政複議機關及其行政複議機構的建設,明確其職責。

行政複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這種組織的特徵是:第一,行政複議機關是行政機關;第二,行政複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第三,行政複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複議權,並對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

行政複議機關的功能:一是具有行政功能,行政複議機關與行政機關是兩位一體的國家機關。行政複議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它擔任組織、指揮、協調、監督等多種行政管理職能;作為行政複議機關時,它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現,對複議糾紛雙方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二是具有準司法功能,行政複議這一行政行為的特殊性在於行政複議機關運用類似司法程式的法定的行政複議程式解決行政爭議,使行政複議機關處於第三者地位,對申請複議雙方的爭議進行審查並裁決,達到行政救濟和行政監督的目的,從而使行政複議機關具有了準司法功能。

行政複議制度作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和具體體現,行政複議機關及其辦理行政複議具體事務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承擔著重大的責任。因此,應當明確行政複議機關及其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並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保證行政複議工作的開展和落實。

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是行政機關的職責。但是具體的行政複議事項,不僅數量大、涉及面廣,而且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強。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可能直接做這些大量的事務性工作。為了保證複議工作的正常進行,需要有相應的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複議事項。根據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做法,同時為了防止設立新的機構,行政複議法規定,由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並明確規定了複議機構的職責。

行政複議機構是保證行政複議制度能否建立的關鍵。由於機構改革,許多地方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與政府辦公機構合併,行政複議機構實際上只是一個牌子;還有的地方政府部門沒有行政複議機構,致使行政複議工作無法開展。隨著行政複議制度在法制建設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對行政複議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建立一支行政複議的隊伍顯得極為重要。

加強行政複議機構的建設,建立穩定的、高素質的複議人員隊伍。有行政複議任務的行政機關應當設立獨立的行政複議機構,確保人員編制、辦案經費和改善辦案條件,並加強對複議人員的培訓。沒有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複議人員隊伍,要發揮行政複議制度的作用,更好地實現行政複議的監督功能,是無法想象的。要從行政複議機構與隊伍的建設上,解決工作中的一些問題,如對同級政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申請,交給隸屬政府系統的法制部門辦理,成了法制部門糾正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操作有難度。另外,在實際工作中,凡涉及全面性工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都是上級主管機關事先批准實施的,上下級實為一體,即使上級主管部門受理對下一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的裁決也難以保證其具有權威性。因此,要提高行政複議機構的相對獨立性,解決實際工作中的這些問題。

行政複議機構是指複議機關內設的具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工作的機構。目前承擔行政複議工作的機構,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複議機構。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設在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與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合署辦公。目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機構基本上已比較健全,特別是省、市兩級,絕大部分都設有法制工作機構。據有關部門統計,已有70%的縣級人民政府設有法制工作機構,承擔行政複議工作。

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

第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審查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審查的主要內容是: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申請理由是否正當;被申請人是否明確;是否超過申請複議期限;申請複議的案件是否屬本機關管轄;申請複議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請申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屬於不予受理的,應當由行政複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依照本法規定,行政複議機構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如有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調查取證是保證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正確與否的必備條件。在調查取證時,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著重調取被申請人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根據和規範性檔案依據,聽取有關組織和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意見和證言。由於行政複議機構的調查取證屬於法定職責,因此,行政複議機構在履行這一職責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複議機構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依據事實與法律,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除此之外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依照本法規定的審查決定程式,行政複議機構經審查後提出處理意見,擬訂行政複議決定,報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四,處理或者轉送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時,提出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機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如果本行政複議機關有權處理的,就是申請審查的規定是本級政府的工作部門或者是下級政府作出的,如其不合法,本級政府依法可以予以撤銷的,就應當按照本行政複議機關的職責分工,由承擔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對申請審查的規定進行審查。實際上,往往承擔備案審查任務的工作機構,是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與行政複議機構是同一機構,因此規定行政複議機構有處理規範性檔案審查申請的職責。如果申請審查的有關規定是本行政複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則應當在七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對行政機關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徇私舞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這是本法賦予行政複議機構的一項重要的監督職能。行政複議機構在政府中處於綜合性工作機構的地位,超脫於具體工作部門的利益,可以站在人民政府的角度和地位衡量與判斷是非。同時,行政複議機構是政府的法制部門,有責任監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行政複議法對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其中大部分法律責任是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實施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進行。實際工作中由於職責不清,往往導致事實上監督制度流於形式。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行政複議機構有處理建議權,就從法律制度上完善了行政處分的實施機制,保障了行政監督的有效性,也使行政複議機構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有了法律依據。

第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發生後,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就應當出庭應訴。為了保證行政複議機關法定代表人履行其領導職責,減輕行政複議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負擔,行政複議法規定,應訴事項由行政複議機構辦理。行政複議機關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行政複議機構派人代表其出庭應訴。行政複議機構是專門負責行政複議案件的機構,它精通業務、熟悉案情,由其代為出庭比較合適。

第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由於其他法律、法規可以根據行政複議具體案件的不同情況,為行政複議機構規定其他的具體職責,行政複議法在這裡作出原則規定,凡是遇有法律、法規對行政複議機構特別設定的權利、義務,行政複議機構都應當堅決執行與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