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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機關是指在行政複議機關內設定的專門負責複議工作的機構。我國的行政複議機關有兩類:一類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類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因此,複議機構的設定也分兩種情況:(1)地方各級政府的複議機構;(2)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複議機構。【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各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複議職責,領導並支援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依法辦理行政複議事項,並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複議人員,保證行政複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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