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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的機構有哪些

行政複議 閱讀(2.82W)
稅務行政複議的機構有哪些

我國行政複議制度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就包括了稅務行政複議,在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此時在稅務行政複議範圍內的才會得到受理。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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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的機構

對稅收行政處罰不服,稅務行政複議的機構只能向做出處罰的稽查局、稅務所所在的地稅局提起復議。

比如武漢市武昌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分局處罰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漢市武昌區地方稅務局提起行政複議。

這點不同於一般的行政複議,是有專門規定的。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第十九條 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

  (二)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

稽查局的職責《徵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已經作了明確規定: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