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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與民事賠償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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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與民事賠償的關係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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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與民事訴訟的關係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下面是行政複議與民事訴訟的關係:

①產生的根據相同。都是基於行政爭議的存在,用以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③審查的物件基本相同。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以行政爭議為處理物件,都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只是複議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所以審查範圍要寬一些。可以同時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以及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旨在解決行政糾紛,不解決民事糾紛。兩者均以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宗旨。

④產生的條件相同。都是一種依申請啟動的活動。兩種程式的啟動,都有賴於相對人的申請。

⑤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是一種權利救濟手段。兩者都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屬於救濟行為,都具有事後性和依申請的性質,即它們都是事後的一種監督手段,且又須以行政相對人的提起為前提條件。

⑥法律關係相似。在解決爭議的過程中,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決者,所以行政複議屬於行政司法的範圍,與法院的審判活動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作為行使行政權的一方當事人行政機關無權提起。二者均適用不告不理的原則,都是一種依申請的行為。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被申請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國家行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

⑧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適用的原則和程式也有許多相同之處。二者的受案範圍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決種類和執行手段也基本相同。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不適用調解等原則,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都適用。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雖有諸多共同點,但畢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相互間存在明顯區別,這主要體現在: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說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式法即行政複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3、受案範圍不同。行政複議範圍大於行政訴訟範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必然屬於行政複議範圍;但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未必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除行政行為對人身權、財產權的侵犯外,還包括對受教育權和其他權利的侵犯。

4、審查標準不同。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物件,但其審查標準是不同的。行政複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對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審查。此外,行政複議法對複議的申請範圍作了擴大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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