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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文字(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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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文字(2021版)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文字(2021版)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文字(2010版)

版權所有: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宣告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2010版)》(簡稱《承銷協議》)的著作權屬於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除非為本協議下有關業務或進行教學、研究的目的,未經著作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複製、影印、翻譯或分發《承銷協議》的紙質、電子或其他形式版本。

協議各方可根據《承銷協議》的有關約定並經協商一致,對《承銷協議》的相關條款進行補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銷協議》第二十一條),簽署相應補充協議。協議各方應及時將承銷協議、補充協議(及其修改)報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目錄

第一條 定義

第二條  協議的構成與效力等級

第三條  對承銷方的委任

第四條  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

第五條  債務融資工具的承銷

第六條  募集資金劃付

第七條  費用及支付

第八條  資訊披露

第九條  付息和本金兌付

第十條  債務融資工具的後續管理

第十一條 宣告、保證和承諾

第十二條 先決條件

第十三條 重大不利事件

第十四條 違約事件及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第十六條 保密

第十七條 轉讓

第十八條 不放棄權利

第十九條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第二十條 協議的簽署和生效

第二十一條 協議的修改

第二十二條 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四條 附則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

為規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行為,明確發行方和主承銷方的權利義務,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以下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署本協議:

甲方/發行方:__________

乙方/主承銷方:__________

丙方/主承銷方(若有):__________

第一條 定義

在本協議中,除非文中另有規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債務融資工具:指按《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的規定,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1.2發行方:指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人/聯合發行人。

1.3主承銷商:指具備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資質,並已在本協議中被髮行人委任的承銷機構。

1.4主承銷方:指與發行方簽署本協議並接受發行方委任負責承銷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主承銷商和聯席主承銷商(若有)/副主承銷商(若有)。

1.5 簿記管理人:指根據本協議制定簿記建檔程式並負責簿記建檔操作的主承銷商。

1.6承銷團:指主承銷方為發行本協議項下某期債務融資工具而與其他承銷商組成的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團隊。

1.7承銷團協議:指主承銷方為與其他承銷商共同承銷本協議項下某期債務融資工具而簽署的用於明確各方在承銷活動中的相關權利、義務、責任和工作安排等內容的書面協議。

1.8交易商協會: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1.9註冊金額:指本協議項下的,經交易商協會註冊的債務融資工具金額,該金額在交易商協會《接受註冊通知書》中確定。

1.10 註冊有效期:指交易商協會《接受註冊通知書》中核定的債務融資工具註冊金額有效期。

1.11 發行公告:指發行方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為發行本協議項下某期債務融資工具而製作的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公告。

1.12 募集說明書:指發行方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為本協議項下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而製作,並在發行檔案中披露的說明檔案。

1.13簿記建檔:指在發行日記錄投資者認購債務融資工具利率/價格及數量意願並進行配售的程式。

1.14 餘額包銷:指主承銷方在募集說明書載明的繳款日,按發行利率/價格將本方包銷額度比例內未售出的債務融資工具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1.15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業銀行對公營業日。

1.16公告日:指刊登發行公告、募集說明書等檔案之日。

1.17 發行日:指募集說明書確定的發行日。

1.18 繳款日:指募集說明書確定的繳款日。

1.19中國法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境內有效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許可權或職能的機構依法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第二條 協議的構成與效力等級

2.1 本協議由以下部分構成:

2.1.1 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2010版)(簡稱“承銷協議”);

2.1.2《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協議補充協議(2010版)》(簡稱“補充協議”,若有);

2.3 補充協議(若有)與承銷協議不一致的,補充協議有優先效力。

第三條 對承銷方的委任

3.1 發行方委任乙方作為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_______[請選擇填寫:主承銷商、聯席主承銷商]。

發行方委任丙方(若有)作為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_________[請選擇填寫:聯席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

主承銷方同意接受發行方委任,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協助發行方進行債務融資工具的註冊/備案、銷售及後續管理等工作。

3.2發行方委任____方作為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簿記管理人。

____方同意接受發行方委任,負責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簿記建檔工作。

3.3簿記建檔的配售結果及最終發行利率由主承銷方協商確定。

第四條 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

4.1發行方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交易商協會申請註冊總額不超過人民幣/美元/其他請填寫________[    ]億元的債務融資工具,並在交易商協會《接受註冊通知書》確定的註冊金額限額內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4.2發行方有權根據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自主決定向交易商協會申請註冊的債務融資工具金額。

4.3發行方有權在交易商協會《接受註冊通知書》確定的註冊金額限額內與主承銷方協商確定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期數以及每期發行的期限、金額、利率/價格區間等發行條款,並可書面簽署《利率/價格區間確認函》,最終發行利率/價格根據第三條第3.3款確定。

4.4本協議生效後,發行方有權決定是否向交易商協會提交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申請,以及在取得交易商協會的發行註冊通知後是否實際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4.5發行方有權要求主承銷方及時通報因其承擔本協議項下義務而先於發行方知道的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相關的資訊。

4.6發行方有義務按本協議規定按時、足額支付承銷費及其他費用。

4.7發行方應配合主承銷方為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進行的盡職調查工作。

4.9發行方應當按照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等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債務融資工具託管、流通、兌付和資訊披露等事項。

4.10 債務融資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時候,如果發行方瞭解到任何將使其在本協議中作出的宣告、保證或承諾存在錯誤或者變得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的情況,應立即通知主承銷方,並根據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按主承銷方的合理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補救或予以公佈。

4.11 發行方應在公告日前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登記託管機構簽訂相關協議,就委託登記託管機構辦理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登記、託管、轉託管、債權管理、代理本息兌付業務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收費等事宜進行約定。

第五條 債務融資工具的承銷

5.1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為發行方在交易商協會註冊的、由主承銷方承銷的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其他請填寫________________)。

5.2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採取餘額包銷的方式進行。

在丙方存在時,乙方、丙方包銷的額度比例為______。主承銷方之間不對對方的包銷額度承擔連帶責任,每一主承銷方對其承銷義務的違約不構成其他主承銷方的違約。

5.3主承銷方應根據有關要求對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進行盡職調查,並有權要求發行方提供發行所需的各類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經營、財務、法律狀況及評級的檔案、資料和資料。

5.4主承銷方應當按本協議規定按時、足額向發行方劃付債務融資工具募集資金。

5.5主承銷方有義務組織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從事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和承銷工作。

5.6主承銷方有義務在發行方提出要求時向發行方提供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建議或方案。

5.7主承銷方有義務對發行方所出具的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工作有關的檔案提供諮詢建議,但就會計、法律、評級等事項發行方仍應依賴相關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並獨立做出決策和判斷。5.8主承銷方負責組織承銷團,開展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承銷工作。

5.9 主承銷方負責承銷團成員的組織協調工作,並協助發行方共同協調會計、法律、評級等中介機構的工作。

第六條 募集資金劃付

6.1 除非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募集資金採用以下第___種方式劃付:

6.1.1在繳款日,簿記管理人將債務融資工具的募集資金扣除承銷費後的餘額全部劃入發行方指定賬戶;

6.1.2在繳款日,簿記管理人將債務融資工具的募集資金全部劃入發行方指定賬戶。

6.2若發生承銷團其他成員繳款違約或認購不足而導致主承銷方承擔餘額包銷責任,未擔任簿記管理人的主承銷方應不遲於繳款日當日14:00將對應的募集款項劃至簿記管理人指定賬戶。

6.3 發行方和主承銷方特此確認,在簿記管理人按照本第六條的約定足額向發行方劃付了募集資金且發行方實際已收到了該等募集資金,主承銷方在本條下的承銷義務和責任即告終止,但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和責任並不因此而終止。

6.4簿記管理人向發行方履行劃款義務,以第十二條先決條件在繳款前持續得到滿足為前提。

第七條 費用及支付

7.1基於主承銷方就本協議項下某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為發行方提供的承銷服務,發行成功後,發行方按本協議規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主承銷方支付承銷費。承銷費計算方式如下:

承銷費=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面值總額×發行年限×年承銷費率

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年承銷費率為(請勾選):

□短期融資券:_____%;

□中期票據:_______%;

□中小企業集合票據:_____%;

□其他請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

7.2 承銷費包括支付給主承銷方的所有承銷費用,分為主承銷費和銷售佣金,銷售佣金的分配方式和比例由主承銷方與其他承銷團成員另行約定。

7.3.1一次性支付:

由簿記管理人在繳款日從募集資金中一次性扣收;

 由發行方在繳款日後___個工作日內另行向簿記管理人一次性支付。

7.3.2按年支付:

 由簿記管理人在繳款日從募集資金中扣收首年承銷費(含銷售佣金),剩餘承銷費按年平均由發行方在當期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的繳款日在當年的對應日(到期還本付息日除外)後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中首年承銷費為承銷費總額的___%;

由發行方在繳款日後__個工作日內向簿記管理人支付首年承銷費,剩餘承銷費按年平均由發行方在當期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的繳款日在當年的對應日(到期還本付息日除外)後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中首年承銷費為承銷費總額的___%;

7.3.3除非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在丙方存在時,主承銷費在乙方、丙方之間的分配比例與本協議第五條第 5.2 款約定的包銷額度分配比例相同,由簿記管理人向發行方足額收取應收承銷費。簿記管理人在收到應收承銷費後___個工作日內向未擔任簿記管理人的主承銷方足額支付當期應收承銷費。

7.4 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所需之會計、法律、評級及與債務融資工具有關的託管、兌付等中介機構費用及其他因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產生的任何費用由發行方承擔,並由發行方直接支付給相應機構。

7.6本協議各方指定賬戶如下:

甲方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號:

乙方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號:

丙方(若有)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號:

第八條 資訊披露

8.1發行方應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按時進行公開資訊披露。當主承銷方協助其製作有關資訊披露檔案時,發行方應保證其提供給主承銷方的有關檔案、資料、資料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

8.2主承銷方有義務協助發行方披露發行檔案,並督促發行方履行持續資訊披露義務。如因發行方原因導致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資訊,由發行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付息和本金兌付

9.1 債務融資工具在有關交易市場交易流通之後,債務融資工具的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將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或相關登記託管機構進行。

9.2 發行方應根據其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或相關登記託管機構簽訂的有關協議以及相關交易場所的有關規定將有關的本金或利息款項及時足額劃至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或相關登記託管機構指定的賬戶。

9.3主承銷方有義務告知發行方按時、足額劃撥債務融資工具利息和本金並履行其他義務,主承銷方無義務墊支任何還本付息款項。

第十條 債務融資工具的後續管理

10.1 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間,主承銷方應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規定,持續對發行方開展跟蹤、監測、調查等後續管理工作,以及時準確地掌握髮行方風險狀況及償債能力,持續督導發行方履行資訊披露、還本付息等義務。發行方應積極配合主承銷方的後續管理工作。

10.2 除非補充協議另有約定,簿記管理人負責牽頭開展後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宣告、保證和承諾

11.1 各方是根據中國法律設立、有效存續並正常經營的企業法人。

11.2 各方保證遵照《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開展註冊發行工作。

11.3 各方已按其應適用的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辦理一切必要的手續,並取得一切必要的登記及批准,且在該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項下擁有必要的權利,以便籤署本協議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

11.4 各方已採取一切必要的內部行為,使其獲得授權簽訂並履行本協議,其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代表已獲正當授權簽署本協議,並使各方受本協議約束。

11.5 各方簽署本協議和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不會違反任何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該方的公司章程或內部規章、約束該方的任何合同或檔案。

11.6 各方沒有正在進行的或潛在的可能嚴重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協議能力的訴訟、仲裁、政府調查、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式。

11.7 主承銷方保證不從事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人員行為守則》等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就利率區間、利率水平、發行規模、註冊時間等不確定事項向發行方做出承諾;發行方保證不要求主承銷方從事此類行為。

11.8 本協議各方在此向其他簽署方承諾,其將不會因其與其他簽署方或其他第三方之間的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而影響本協議的執行。

第十二條 先決條件

12.1 主承銷方所承擔的每期債務融資工具銷售義務,以下列各項條件已於發行日前得到全部滿足為先決條件:

12.1.1 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符合《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規定,已經依法獲得監管部門、交易商協會等相關機構的批准、許可或註冊/備案;

12.1.2 發行方已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訊披露規則》等法律和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及時、準確、完整地公開披露了與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有關的各類資訊;

12.1.3 發行方和主承銷方已經就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規模、期限、利率/價格區間等達成一致,並可書面簽署《利率區間確認函》;

12.1.4 發行方未違反其在本協議和發行檔案中的任何實質性義務及任何宣告、保證和承諾,未發生本協議第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的重大不利事件、違約事件、不可抗力等情況;

12.1.5 發行方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託管機構簽訂了相關登記、託管及兌付協議。

12.1.6 發行方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持續合法有效且未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化;

12.1.7 信用增進協議或相關檔案(若有)持續合法有效且信用增進方案未發生任何重大不利變化。

12.1.8各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條件(若有)。

第十三條 重大不利事件

13.1 如果在簿記建檔結束前發生國家貨幣管理當局調整貨幣政策,包括但不限於基準利率調整、法定準備金率調整或匯率制度變更等情況,對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或障礙,發行方和主承銷方均有權暫緩債務融資工具發行。

13.2 如果主承銷方發生下列情況,且足以對順利承銷債務融資工具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應立即通知發行方。發行方有權暫停或停止發行事宜,並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檔案的約定採取措施:

13.2.1主承銷方的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13.2.2主承銷方的承銷資質發生變化;

13.2.3主承銷方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13.2.4 主承銷方做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3.2.5主承銷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13.2.6 主承銷方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訴訟,或已就重大經濟事件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13.2.7 其他足以對主承銷方順利承銷債務融資工具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13.3 如果發行方發生下列情況,足以對發行或償還債務融資工具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應立即通知主承銷方。主承銷方有權暫緩或停止發行事宜,並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相關檔案的約定採取措施:

13.3.1發行方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13.3.2發行方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13.3.3 發行方涉及可能對其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大合同;

13.3.4發行方佔同類資產總額20%以上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轉讓或報廢;

13.3.5發行方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13.3.6發行方發生超過淨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

13.3.7發行方做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3.3.8發行方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場傳聞;

13.3.9發行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13.3.10發行方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訴訟,或已就重大經濟事件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13.3.11其他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十四條 違約事件及違約責任

14.1發行方的違約事件及違約責任:

14.1.1 如果發行方未能根據本協議約定向主承銷方支付應付款項,發行方應就應付未付款項向主承銷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違約之日起,按應付未付款金額的日萬分之五計算,直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14.1.2 如果發行方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資訊披露義務,應賠償由此給主承銷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14.2主承銷方的違約事件及違約責任:

14.2.1 如果主承銷方未能根據本協議約定向發行方支付募集資金,主承銷方應就應付未付款項向發行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自違約之日起,按應付未付款金額的日萬分之五計算,直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14.2.2 如果主承銷方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的規定,主承銷方應賠償由此給發行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14.2.5 每一主承銷方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各自獨立,任一主承銷方對於因其他主承銷方的違約行為、採取的行動或提出的意見而造成的任何實際損失,均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15.1 本協議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且對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協議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戰爭、中國法律發生重大變化等事件。

15.3 宣稱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本協議其他各方,並在其後的 15 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及持續的充分證據。

15.4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可以暫緩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直至該等影響消除之日,但應及時採取措施努力防止該影響造成的損失繼續擴大,否則應就擴大的損失對其他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5.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持續超過60天,且雙方尚未通過協商就解決辦法達成一致,則任何一方有權向其他方傳送書面通知(“終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適用。

第十六條 保密

16.2.1 有書面記錄能夠證明發行承銷工作之前已為接受方所知的資料。

16.2.2非因接受方違反本協議而已公開的資料。

16.2.3 接受方從對保密資料不承擔任何保密義務的第三方獲得的資料。

16.3 每一方均應確保其本身及其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有關的關聯方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與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有關的僱員同樣遵守本條所述的保密義務。

16.6 本條的任何規定不應妨礙一方按其誠信判斷做出按照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的公佈或披露。

16.7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在本協議各方事先給予書面同意之情形下所做出的披露。

第十七條 轉讓

17.1 未經各方事先書面同意,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中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第十八條 不放棄權利

18.1 未行使、延遲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不應被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九條 通知方式及其生效

19.1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任何一方向本協議其他方發出本協議規定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做出,以中文書寫,並以專人遞送或速遞服務、掛號郵寄、傳真、電子資訊系統等形式發往本協議列明的有關地址。

19.1.1採用專人遞送或速遞服務的,於送達回執的簽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對收件方行使破產管理人許可權的人士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收的,發件方可採用公證送達的方式,或可根據協議各方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的公告送達或留?Z送達方式做出有效通知,且經公證送達、公告送達或留?Z送達而生效的通知應被視為在一切方面具有與根據原送達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

19.1.2採用掛號郵寄方式傳送的,於簽收日生效。

19.1.3 採用傳真傳送的,於收件方確認收到字跡清楚的傳真當日生效。

19.1.4 採用電子資訊系統傳送的,於通知進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電子資訊的系統之日生效。

19.1.5採用其他方式的,於協議各方另行約定的時間生效。

19.2 若以上日期並非工作日,或通知是在某個工作日的營業時間結束後送達、收到或進入相關係統的,則該通知應被視為在該日之後的下一個工作日生效。

19.4 本協議各方的聯絡方式如下:

甲方

郵寄地址: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郵編:

電子郵箱:

乙方

郵寄地址: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郵編:

電子郵箱:

丙方(若有)

郵寄地址: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郵編:

電子郵箱:

第二十條 協議的簽署和生效

20.1 本協議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後生效。協議各方之間可根據需要簽署補充協議。此前各方就本協議項下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達成的任何承諾、諒解、安排或約定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20.2 協議各方在簽署《承銷協議》和《補充協議》之後應自覺遵守本協議。

20.3 主承銷方應根據法律及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範檔案的要求及時將承銷協議和補充協議(及其修改)送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協議的修改

21.1 在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前提下,協議各方可在補充協議中對承銷協議有關條款進行特別約定或對承銷協議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承銷協議的下述內容:

21.1.1第一條第1.19款對“中國法律/法律”的定義;

21.1.2第二條“協議的構成與效力等級”;

21.1.3第十一條“宣告、保證和承諾”;

21.1.4 第二十條“協議的簽署和生效”;

21.1.5本第二十一條;以及

21.1.6第二十三條第23.1款、第23.4款和第23.5款。

第二十二條 協議的解除和終止

22.1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協議。

22.2 如果發行方發生本協議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違約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協議目的不能實現。主承銷方有權向發行方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

22.3 如果主承銷方發生本協議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中所列重大不利事件、違約事件、不可抗力等致使本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發行方有權向主承銷方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

22.4 本協議因解除而終止時,協議各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即行終止,但這種終止不影響任何已形成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影響各方因本協議中作出的宣告、保證和承諾而應承擔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對已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後續管理義務及相關費用支付義務。

22.5 除非本協議另有約定,本協議於本協議項下各期債務融資工具全部兌付完成之日終止。

第二十三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

23.1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並根據中國法律解釋。

23.2 協議各方可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之間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索賠或糾紛。

23.3 若協議各方不進行協商或協商未果,協議各方同意應將爭議、糾紛或索賠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屆時有效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決,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協議各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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