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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後能否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 閱讀(2.73W)

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且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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