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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後可否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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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後可以行政訴訟。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複議後可否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