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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補償標準 閱讀(2.54W)

一、徵用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徵用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及法律規定的補償專案確定補償金額,給予相應的補償。

1.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2.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徵地補償標準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

3.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過渡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徵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對於新徵地補償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徵地批准的,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並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徵地的,原批准補償標準低於新徵地補償標準的,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原批准補償標準高於新徵地補償標準的,按原批准補償標準執行。

4.各市、縣徵地補償標準,由人民政府統一制訂,並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每兩年調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制訂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後執行,每兩年調整一次。

5.新徵地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二、集體土地承包權將不得流轉嗎

國務院辦公廳釋出了《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被稱為為首部針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全國性指導檔案。該《意見》明確將土地經營權分離出來,對農村土地流轉領域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進行了分類指導,強調指出:農村產權交易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且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

專家表示,由於農村土地的產權權屬關係複雜,適用的規則也不同,《意見》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上進行了分類指導,旨在落實決策層提出的“三權分置”理論,防止農民因流轉而失地。

此外,《意見》對能進場的農村產權交易品種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裝置、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智慧財產權等。值得一提的是,《意見》明確指出,交易品種將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

綜上所述,每年國家都會徵用未利用土地,具體的補償標準還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且國家在徵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