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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行政複議 閱讀(3.31W)

如果大家對自己的納稅情況有所疑問,可以申請稅務複議,但是對於稅務行政複議期限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申請,而且還有一些注意事項需呀注意。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稅務行政複議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稅務行政複議期限

目前有關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法律、規章或規範性檔案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徵管法》第八十八條。該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第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和第(六)項第1、2、3目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按前款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保證人的資格、資信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法律規定資格,或者沒有能力保證的,有權拒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對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不予確認。

3、國稅函〔2008〕215號中規定: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到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複議法是對行政複議的基本法,特別法可以有特別規定,但也應遵守基本的遊戲規則,根據這條規定,無法認同複議申請期限少於60日內的可以除外併合法有效的。同時也無法認同複議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而不由法律來明確規定執行的。

對於稅務行政複議期限,綜上所述,如果大家對自己的稅務有所疑問,應當向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超過六十日的是無法申請複議的。所以,提醒如果我們有爭議時,要儘早提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