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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務方面,如果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話,那麼可以申請進行行政複議,不過此時需要注意的是稅務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稅務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有哪些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根據《徵管法》、《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的規定,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僅限於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主要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1、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稅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八)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九)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此項內容,不管現行稅法有無規定,只要是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今後納稅人均可以申請稅務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實施後,有關稅務行政複議的一個新的規定。
另外,《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還規定,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具體規定如下:納稅人可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4、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但以上規定不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規章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部、委規章一級的規範性檔案不可以提請審查。
上述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稅務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內容,但願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實踐中,只有屬於規定的受案範圍的案件,那麼申請行政複議的,才會被受理。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