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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可以適用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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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下可以適用留置送達?
律師解析:在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同樣拒絕接收的情形下,可以適用留置送達。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到場,說明情況,並且記明受送達人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
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