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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留置送達 | 適用留置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3.36W)

一、什麼叫留置送達?適用留置送達的條件是?

什麼叫留置送達?適用留置送達的條件是什麼?

留置送達是指當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無理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寫明受送達人拒收的事實,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取證人簽名或蓋章,然後,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處所,即視為送達。在民事訴訟的送達中,人民法院送達調解書時,不能採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因為調解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拒絕簽收,應視為調解不成,原調解書不發生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繼續進行審理。

留置送達適用的條件:

1、受送達人或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

2、在進行留置送達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作為見證人,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應當向見證人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受送達人拒收的事由和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3、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產生送達的法律後果。

4、應當注意的是,如果需送達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而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則不可適用留置送達,因為對調解協議當事人在送達之前均有權反悔,其拒收調解書,意味著其對調解協議的反悔。

二、什麼叫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即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起訴書、出庭通知、傳票等。公告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在民事訴訟的送達中,法院送達調解書時,不能採用留置送達的方式。除留置送達外,送達方式還有: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