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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郵寄送達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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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以郵寄送達的情形是什麼

不可以郵寄送達的情形是什麼

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下簡稱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約定有特別送達方式的。

二、什麼情況下視為郵寄送達

1、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2、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3、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4、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5、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6、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

(一) 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 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 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 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在郵寄送達方面,我國不僅採取到達主義,而且以簽收來確保送達效果。郵寄送達依賴於郵政機構的及時投遞以及當事人將回證及時退回,這兩個及時對郵寄送達的效果大打折扣。如前所述,郵政機構並無法定的投遞義務。倘若投遞人員工作不夠細緻,不仔細核對收件人身份,就容易導致受送達人對送達行為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