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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行政複議怎麼辦

行政複議 閱讀(1.74W)
國稅行政複議怎麼辦

我國行政複議制度中比較重要的組成部分就包括了稅務行政複議,在當事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此時在稅務行政複議範圍內的才會得到受理。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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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行政複議

國稅局屬於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因此,對於縣國稅局作出的稅收有關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就是向市國稅局申請。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