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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未拘留多長時間可以結案?

強制措施 閱讀(3.29W)

一、派出所未拘留多長時間可以結案?

派出所未拘留多長時間可以結案?

1、案件偵查階段沒有給拘留證,只能有兩種情況:一是沒有刑事拘留,還不符合刑事拘留條件;二是直接辦理取保候審或者逮捕。

2、刑事案件立案後,是不是當天或立即就可以案犯或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須看犯罪證據與危害情形來確定,如果正在實施犯罪或危害他人與社會,有證據證明其犯罪行為能夠追究刑事責任或較重刑事責任的,一般會立即採取強制措施。如果危害不大,非現行犯罪又沒有逃脫可能的,可以待批捕後再採取強制措施。

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5、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二、偵查階段:

1、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4、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三、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1、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綜上所述,對於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逮捕,對於流竄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偵查羈押期限應當在二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