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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糾紛訴訟仲裁還是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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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糾紛訴訟仲裁還是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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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糾紛仲裁解決




    在處理保險糾紛的過程中,仲裁法律制度的優越性還是顯而易見的。主要表現在:



    (一)自願自主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程式、仲裁事項和仲裁員。



    (二)獨立公正仲裁委員會是一箇中介組織,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有利於排除和減少地方保護主義干擾,保證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三)經濟快捷程式簡便,審期較短,費用較低,有利於儘快解決糾紛,減少當事人在時間和精力上的消耗。



    (四)保守祕密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氣氛和諧,有利於保守商業祕密,維護商業信譽;有利於緩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



    (五)專家辦案仲裁法規定仲裁員應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良好的道德素質,具備嚴格的資歷條件標準,能夠確保案件質量。



    (六)一裁終局仲裁法規定仲裁案件實行一裁終局。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一方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部門應當執行。



    近些年來由於保險行業不斷地發展壯大,其法律糾紛也隨之接踵而來,想要處理保險糾紛一般需要申請通過仲裁裁決,法官需要聽取雙方對此事不同的看法做出衡量給予答覆,但一般來說衝裁結果不是一定盡如人意,一些被投保人疏忽掉的細節便成了此案的敗訴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