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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訴訟仲裁還能仲裁嗎

仲裁 閱讀(2.06W)
不服訴訟仲裁還能仲裁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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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仲裁怎麼辦

不服仲裁的處理方法:如果是民商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法院申請撤消仲裁裁決,而不能夠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的。如果對方已經申請法院執行仲裁裁決的,可以到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也可以直接去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我國實行的是或裁或訴原則,也就是說仲裁和訴訟是兩個相互排斥的爭議解決方式,一旦選擇了仲裁,那麼對於仲裁做出的判定必須服從,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機構再申請仲裁,因為仲裁是一裁終局制度。
但是,如果有確鑿的證據可以證明仲裁庭的仲裁程式有誤,或者仲裁員有收受賄賂等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結果,這是法律所允許的。
法律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57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