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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程式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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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程式及審查
行政複議審查程式
行政複議審理是行政機關對受理的行政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的過程,那麼行政複議審查程式都需要什麼步驟,是複議程式的核心。

(1)審理方式,《行政複議法》第22條規定以書面審查的方式為主,在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審查的期限,指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到作出複議決定為止的期限。依《行政複議法》第31條的規定,審查期限為60日。

(3)證據制度。①複議中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②申請人、第三人在複議過程中享有查證權;③被申請人不得在複議期間自行向申請人和證人取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