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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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