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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複議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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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複議的程式是怎樣的?

環境行政複議的程式是怎樣的?

環境行政複議的程式具體如下:

1、提出複議申請

環境汙染行政複議請求在被罰後的60日內提出。

根據《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五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屬於行政複議受理範圍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行2複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製作不予受理行3複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3)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當面向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口頭提出行政複議的,可以口頭告知,並製作筆錄當場交由申請人確認。

錯列被申請人的,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製作行政複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3、審查滿足複議條件的,需要制定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十八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筆錄影印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關材料的副本應一併送達被申請人。

4、受理複議申請後,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三十三條

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環境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環境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延期審理通知書,載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達當事人。

二、什麼情形下行政複議終止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

環境行政複議機構受理環境的複議請求之後,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去處理糾紛,也需要在限定的時間範圍內終結複議。法定的複議處理時間一般為60日,最長是90日。如果超過此期限,案件當事人可以投訴相關國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