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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有“合併處罰”的概念,其概念來源於刑事法典理論的“數罪併罰”。多種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若是簡單的擇一重罰,而不合並處罰,可能會出現對違法行為漏罰的情形,則會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違《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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