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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可以並處嗎

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可以並處。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
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釋出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88號令)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可以並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