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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違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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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違法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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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撤銷和違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如果是想撤銷行政處分,只能由原做出處分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撤銷。
撤銷的條件是:原處分決定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經過調查認定原處分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不當、處分的事實證據不足、或者處分的程式錯誤等。
(2)至於法律依據,應是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行政機關管理的政策規定,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行政法法典,只能適用行政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各級行政機關的政策規定。
3、如果是行政處罰:撤銷的條件是處罰的法律依據錯誤、處罰程式錯誤、處罰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
對於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處罰的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或其同級政府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對於行政處罰,法院無權撤銷,只是可以確定行政處罰行為是否違法、責令行政機關重新做出處罰決定,只有對於行政處罰畸輕畸重的情形法院才有權予以變更。
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及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