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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3.25W)

一、《行政處罰法》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流程

行政處罰執行程式有三個主要內容:

1、罰款決定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的制度,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自行收繳罰款,而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將收繳的罰款,直接上繳國庫。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況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2、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對於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交財政,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返還這些款項的全部或部分。

3、強制執行,為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對在法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採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種類當中就包括扣押當事人的物品或者是財產,這些扣押的物品將來是有可能會直接上繳國庫,或者在行政辦案的整個調查程式,全部的終結完畢了以後才會將扣押的物品應返還的,扣押物品的處理要結合具體的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