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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儲存是否屬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 閱讀(3.35W)

登記儲存是指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是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的過程中調查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因此,登記儲存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登記儲存是否屬行政強制措施